原创 曹文定律师
律师办案手记
承运人责任期间争议”、 “赔偿费用范围确定”、“货损价值确定” 、“冻柜制冷异常致货损”等是冷冻柜运输货损纠纷中常见现象。责任期间认定、货损价值证明等在理赔操作中十分重要。一旦误判责任期间,船东拒赔的案例比比皆是。
案情摘要
原告:L果业有限公司(下称“货主”)
诉讼代理人:曹文定律师
被告:S航运有限公司(下称“船东”)
2018年10月货主出口一批水果,于11月6日将货柜交还码头以备报关离港,却因冷冻柜制冷剂不足,制冷异常导致货物装船前变质腐烂。11月13日,货柜提出码头,交由经货主及船东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货损率高达67.33%。货主按货损率向船东索赔货损、垃圾处理费等近18万美元,船东以货未装船为由拒赔,遂货主将其诉至广州海事法院。
诉辩焦点
1、货物装船前货损,船东能否免责?
2、垃圾处理费、拖车费等费用是否属货损赔偿范畴?
3、向船东索赔货损,是否必须提供“货损鉴定报告”?
4、冻柜制冷异常,能否认定船东未尽谨慎管货义务?
法院裁判
船东同意赔偿货主,和解结案,法院裁定撤诉。(文末附裁定书)
律师评析
以上为冻柜货运合同案件,因冻柜制冷异常导致货损引发的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天博官方网站 点评本案如下:
一 海运整柜运输,船东的责任期间不同于散货运输。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本案中,船东签发正本提单,约定运输方式为FCL/FCL,即以整箱交货方式运输货物。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则货主将冻柜运输至深圳蛇口码头后,从船东接收货柜时起便对该冻柜承担责任。涉案冻柜因制冷异常导致水果腐烂,如船东无法证明冻柜在交付前即已出现制冷异常,且无其他免责事由的,将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另外,如本案属于散货运输,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及“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则除非另有约定,未装船货物发生货损不属于船东的责任期间 。
二 货主可否主张因货损导致的其他处理费用,存在争议。
本案中,货主因水果变质腐烂导致不能装运出口,由此产生了鉴定费、垃圾处理费等因货损导致的其他费用。对于此类费用是否属于承运人赔偿范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规定“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则对于货损处理费等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货损赔偿额范畴;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理解《海商法》五十五条的字面含义,如属于确定货损价值以及处理货损事宜产生的费用,且当事人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费用是因货损产生的必要费用的,则该费用与承运人的违约运输行为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认可此类费用由过错承运人承担。本案货主为了尽快弥补货损,减轻诉累,对垃圾处理费作出适当让步,最终与船东达成和解,迅速获得了赔偿。
三 货损鉴定,能够减轻货主的举证责任
一旦发生货损,货主与船东在货损事实和货损赔偿数额上通常存在颇多争议。货主向船东索赔时,须承担货损的证明责任,作为强势一方,船东一般要求货主提供货损鉴定报告,否则不认同货损赔偿。实践中,货损鉴定,不是证明货损的必要、唯一途径,也可通过推定货损、船东自认损失等方式证明货损。但相对而言,货损鉴定涉及第三方公证机构,相对有信服力。此外,在货主与船东身份悬殊情况下,货主及时办理货损鉴定,报告的货损率可作计算赔偿额的参考,更有利于向船东主张货损。本案中,船东在出运前发现冻柜异常,并通知货主。货主提出货柜后,将货物交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检验,出具验货报告,最终船东也认可了货损的事实。一定程度减少了货主与船东之间的货损争议,减轻货主对货物损失价值的举证责任,可见货损鉴定报告的重要性。
四 船东应承担“谨慎管货”失职的责任
冻柜/冷藏箱是一种特殊功能集装箱,一般用于新鲜、易腐蚀货物的储存运输。如承运人提供冷藏箱,应对冷藏箱谨慎检验,对冷藏集装箱的适货义务应始于提供之前或之时。其“谨慎管货”的义务至少应包括:1.确保冷藏设备检验合格并且在运输结束之前处于检验有效期内;2.采取适当措施检查冷藏设备;3.如发现问题,采取适当措施维修,以使冷藏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本案中,货交船东,并在船东掌管期间发现制冷异常问题,船东应及时维修并保管货物。虽船东主张货主调整过冻柜温度,但船东未能证明冻柜制冷异常发生在交付前,也无法证明制冷异常与温度调整有关,则其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可本案船东管货行为与货损具有因果关系,其对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条:关于中国海关实施新舱单申报规则的通知
下一条:没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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